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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詰問例外與歸責法則(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係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於本條所列各款原始陳述人於審判中無法到庭或雖到庭而無法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下,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於具備「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要件時,得為證據之規定。
起訖頁 37-41
關鍵詞 對質詰問權、歸責法則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罪無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能犯之行為有無危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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