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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預見可能性與最大善意契約之原則(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29條、第1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起訖頁 25-26
關鍵詞 意外事故、主力近因原則、最大之善意契約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股東表決權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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