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5-6
關鍵詞 誠信原則、後契約義務、委任人之報告義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