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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民法第126條規定所稱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相隔一定期間繼續為給付的債權,除該條明定者外,任何定期性給付債權,其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均包括在內。復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惟若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屬原應由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其各期利得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計算即與一般非定期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間,如各期給付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應仍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
起訖頁 3-4
關鍵詞 不當得利、定期給付、消滅時效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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