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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人身分之人利用證人偽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
起訖頁 45-47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二人以上共犯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0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自招危難之容許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058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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