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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犯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0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固不以相關參與之行為人皆實行性交或事前有所謀議為必要,然在場之人主觀上仍須基於強制性交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並應有共同實行或參與分擔實行強制性交行為,始足相當。
起訖頁 40-44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無證人身分之人利用證人偽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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