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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應否就加重結果負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97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因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是以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起訖頁 31-34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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