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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承銷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民事責任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證交法第32條僅規範有關公司發起設立或發行新股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時對公開說明書保證主要內容真實之責任,竟對老股承銷亦須提出公開說明書之情形未同予規範,有法律漏洞。新股承銷與老股承銷之非特定投資人既有同等需要保障之法律基礎,則依「相類似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就公司老股承銷提出之公開說明書自應類推適用證交法第32條規定,以達完足保障非特定投資人權益之旨。……」
起訖頁 29-30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正犯應否就加重結果負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97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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