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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本票背面註記「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系爭本票自因而無效。本票之發票行為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基於票據以「無條件」給付而促成票據流通之本質要求,本票發票不得「附條件」,一旦本票發票人對本票之發票附上特定之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屬於票據記載之有害事項此一發票行為亦屬無效。
起訖頁 25-2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6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法第223條並非強行規定,倘公司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對公司亦生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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