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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筆錄與傳聞例外之擴張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勘驗係法定證據方法之一,乃透過實施者之五官作用進行觀察所為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勘驗之主體僅限於法院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實施勘驗之事務,既視為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參照),是檢察事務官就個案所製作之勘驗書面,自仍應受傳聞法則之規範,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適用外,概無證據能力。但參酌外國立法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尚非不得使該勘驗書面之製作者在審判庭受詰問或訊問,具結陳述該勘驗書面係據實製作,亦即賦予被告就證據適格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再據以判明是否承認其證據能力,以補立法之不足。
起訖頁 41-42
關鍵詞 傳聞、傳聞例外、勘驗筆錄、對質詰問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11 (1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例外特信性之判斷
該期刊-下一篇 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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