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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例外特信性之判斷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固得為證據。但證人先前審判外陳述,是否較審判中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照陳述時外部之客觀情況,綜合判斷之,不得僅以證人之警詢陳述係出於任意性,且先前陳述與案發時間接近,記憶較為深刻為由,遽認有證據能力;否則,警詢中之陳述恆較審判中接近案發時間,在與審判中之陳述同具任意性之條件下,無異直接容許以證人於警詢之陳述作為證據,自非立法本意。
起訖頁 38-40
關鍵詞 傳聞、傳聞例外、特信性判斷、案重初供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11 (1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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