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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0號
公佈日期:2012/06/29
 
解釋爭點
未辦登記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憲?
 
 
貳、「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判斷之基準
一、在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下,國家對人民課稅必須依法律為之;其內涵包括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已如前述。依本院以往解釋,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認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六0號、第六八五號、第六九三號解釋參照);且依本件解釋理由及釋字第六五七號解釋意旨,行政命令或函釋所規定之事項如未有法律明文規定,則其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亦須視該規範是否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為準。
二、而在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下,對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雖應以法律定之,但所涉及者如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亦非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本院釋字第五六八號、第六五0號、第六五七號、第六五八號解釋參照)。故「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在認定是否得以行政命令或函釋訂定相關事項時,原則上均以所涉事項是否屬「細節性」或「技術性」者為判斷基礎;兩者情形十分類似。且判斷某一行政命令有無違背此二原則時,亦均應以其內容是否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下應有之結論為準。
三、本件情形,系爭函釋適用於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追繳稅款」時,是否違背租稅法律主義,以及適用於該條「按所漏稅額處倍數罰鍰」時,是否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均應以系爭函釋所解釋之「漏稅額」以及其排除「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是否屬「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該函釋之見解,是否係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下所應有之結論,為判斷基礎。
叁、「漏稅額」之認定及「進項稅額」之排除,應非「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一、如前所述,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係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包括系爭之第一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按:現行法為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由於追繳稅款及對漏稅之處罰,完全以「漏稅額」為計算基礎,故「漏稅額」一詞,屬於該條重要的構成要件。「漏稅額」之認定,自屬該條追繳稅款及處罰倍數罰鍰之實質且重要的事項;而非僅屬「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二、營業稅法中之「加值型營業稅」,最基本的計算結構為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作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營業稅之漏繳額度之計算,自亦應以此「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基本計算結構為之。如改變此一「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基本結構,則將牽動稅基之大小;此涉及租稅構成要件之規範,顯然屬於重要且實 質事項,而非「細節性」或「技術性」之事項。行政機關自不得透過函釋,改變此一稅捐計算基本結構之重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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