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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3號
公佈日期:2011/12/09
 
解釋爭點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
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解釋要旨
1.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交付權證後,尚須履行該權證所載選擇權債務,其發行與發行後權證之買賣不同。
2.4-1所稱證券交易,限於買賣已發行之有價證券。A函前段指權證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非證券交易所得,無4-1適用,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未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無違租稅法律主義。
3.權證發行後之證券交易所得,既依4-1不列應稅所得,則發行後因履約或避險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減除。A函中段及B函均不違租稅法律主義。
4.4-1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目的在以稅代稅,非實現量能課稅。對其他有證券交易所得者,亦均有該條適用,故A函中段及B函亦不違反量能課稅致牴觸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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