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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2號
公佈日期:2011/11/04
 
解釋爭點
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這種實事求是的態度、秉持尊重他國教育主權的判斷,才是以平等對待世界各國的「去本位主義」之體現。此「實質就學論」,應當由立法者將之導入系爭規定之中,除以杜爭議外,還開啟了以平等之心態,融入世界教育交流的潮流之中。
二、文化憲法的指導功能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之重心,雖只論及稍欠論理深度的「租稅法律主義」,而未援引高位階的憲法理念,作為強化系爭規定具有合憲性基礎的正當化理由。本席不免擔心:一旦立法者將此牴觸「授權依據」的系爭函釋違憲意旨,加以明文化而除去後,是否本號解釋之意旨即可付諸高閣,而無再有一論的價值乎?
本席以為本號解釋可以由系爭規定乃具有高度的人倫文化價值之正當性依據;同時也符合我國憲法追求多元文化價值與建設文化國的基本國策,對比起來,國家對牴觸上述兩種理念而徵收到的更多所得稅之利益,是否有失均衡?恐怕也是一種得不償失的立法選項。
本號解釋作出後,似乎立法者日後有修法之必要,對於納稅義務人子女就學的扣減範圍重新加以規定時,即有必要斟酌此些更重要憲法價值之判斷。本席願略抒己見一二如下:
(一)我國傳統文化及人倫價值的肯認
本號解釋原因案件起因於聲請人的成年子女在大陸地區大學就讀,依據系爭規定,可以作為撫養親屬之免稅額,從而扣除個人綜合所得淨額。這條規範於所得稅法的條文,顯然是有撫養義務者,於履行其義務的前提下,所為之扣減規定。而成年子女仍在就學,並無謀生能力時,立法者考量我國傳統文化特質,凡子女在學期間,皆由父母等撫養義務者支付學雜費與生活費,本此人倫秩序,所得稅法方有系爭規定的制定。故多數意見(解釋理由書第三段)也明白指出:「‥‥‥上開所得稅法之立法意旨在於維護我國重視子女教育之固有美德,考量納稅義務人因之增加扶養支出,而減少負擔所得稅之經濟能力;‥‥‥」。
大法官肯定了系爭規定乃闡揚了「我國固有美德」之價值,肯定系爭規定既然是出自於我國傳統文化特質、人倫秩序的因素,並非立法者所「自行創設」的價值,立法者僅是「確認」並「承繼」此價值傳統,而將之列入在系爭規定之內。這種高度的價值,自應當具有拘束立法者租稅政策形成自由之效力。宜享有「國家法秩序的特別保障」(unter den besonderen Schutz der staatlichen Ordnung)[7]。
(二)文化國家的理念
鼓勵學生就學,是國家提升民族素質的最佳途徑。我國憲法與許多國家憲法不同之處(例如德國現行基本法)[8],乃是我國憲法極度強調教育與文化的價值。我國憲法除了在基本人權部分,規範了講學與受教育自由外,基本國策章內另定一節「教育文化」,總計十個條文(第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以強調我國應當要大力推行教育與文化事業。
由憲法使用了將近十分之一的篇幅,強調教育文化之價值,體現出我國憲法除追求法治國外,也充滿著實踐「文化國」(Kulturstaat)的基本國策。這也符合我國數千年來儒家文化所強調的「以文化立國」的文化傳統[9]。
論者或認為這種「文化國」或「文化立國」不免老套陳舊,不值一論。但正可對比世界上許多新興國家,一昧追求經濟建設、崇尚物質文明,社會淪陷為倫理文化的現實主義之中。我國憲法要求之國家發展,當不應走上此岐路也。
且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也提出了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Vielfalt der Kultur)的基本國策,也可以有助於國家走上「文化建國」之正軌。
誠然,此「多元文化國策」入憲時,本係意在強調社會應接納並尊重原住民文化而言。此可由同條文後段有「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民族語言文化」之規定。即可得證:前者為尊重態度、後者為積極的助長期待。
然而,如同所有的憲法(法律)條文規定一樣,並不會停滯不前而應繼續成長的。經過時代的演變與進步需求,憲法條文更有必要成長而溢出原本的制憲意旨。此由我國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涵意,已歷經大法官多次解釋而擴張其原意(參見本席釋字第六九一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憲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公務員侵權責任,也因國家制訂更為廣泛周詳的國家責任之國家賠償法,而更易了原本條文的狹義規定,都是時代促使條文更新內容,以及更加符合法治國原則的具體適例。
故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提出之文化多元原則,也當由尊、重助長原住民文化,開展出接納各種外來文化的胸襟。例如對於今年來大量進入到我國的東南亞配偶(新移民)、外國人士與文化,不僅應尊重外,還要鼓勵國人,特別是仍在受教育的學生,吸收瞭解其他文化,以豐富國人的文化觀,讓我國社會更具國際性與開放性,也讓我國文化更能汲取外國文化的元素。
所以憲法揭櫫的多元文化原則,並非要求我國與外國文化「同化」,而是強調尊重,並且鼓勵國人與學生增加瞭解多元文化之價值。本號解釋原因案件所涉及的國人子女赴臺灣地區以外的學校就讀—不論是大陸地區或是外國—都是吸收多元文化的一個管道,國家若無出於絕對、明確的優勢公共利益考量,或是對就學學子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就學地產生癘疫或戰爭),實無加以限制或剝奪其就學自由之權限也。
就此國家與教育機關應對國人赴海外就學應持開放心態而言,現代國家強調多元文化,與學習管道自由的原則影響下,衍生出國家應當負起「寬容原則」(Prinzip der Toleranz)[10]。此原則也應當運用在國家教育機關對待國外學校態度之上也。
(三)雙方利益權衡:國家人倫與文化價值vs.國家租稅利益
系爭規定乃發揮我國父母對子女教育恆寄以最大期待,也願意付出最大代價之精神。天下父母心都希望子女能夠受到最好的教育,而後能在社會上謀得更好的生存之基礎。故此「講文勵學」的基本國策,既然有數千年深植在民族根苗中的「苦學成功」的倫理價值,自然應當反應在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教育與財政制度之上。
在教育制度上,國家應當積極擺脫學位本位主義,獎勵國民儘量學習新知、一方面擺脫民族積弱的歷史包袱,積極趕上時代的科技水準;另一方面,國民唯有多經過就學,以及透過一般正常教育體制的學習管道(非體制內的教育管道)獲取了謀生的專門技術,或繼續吸收新知與就讀的機會。方有使國家的下一代具備更多的發展潛能:當這些青年獲得較高的知識與技能後,終其一生能夠創造的經濟利益(也是國家稅源基礎);甚至因個人謀生能力增強,也同時可以省卻國家日後必須支付的社會救濟之成本。
相對的而另一方面,國家如果能以最小的代價(犧牲很少的租稅利益),獲取上述的巨大利益,這個算盤仍是值得打的。以系爭原因案件而言,對於成年子女因仍在就學而給予的扣除額每年才七萬四千元,如果扣除後列報達到上限(計算課稅級距及累進數率後)實際上的減免之稅額不過數千元之譜[11]。如將此「勵學稅捐優惠」推及於全國仍在補習班或職業訓練班內,為自己前途而埋首拼搏的學子們,吾人可以拿起算盤試算:嘉惠一萬學子,國庫少減收之所得稅一年不過數千萬之譜,國家何苦省減這區區之數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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