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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9號
公佈日期:2011/07/29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七、結語
跟追所涉及的態樣與理由如此多元,本院欲藉由抽象解釋盡可能將跟追涉及的狀況納入考量,提出面面俱到的執行標準,實為大不易之事。而假如面面俱到在現實上是不可能的,非要有所折衝不可,那麼在本件中,本席將優先選擇一個不會導致警察介入媒體採訪實質內容的解釋立場,明白地宣告系爭規定使警察機關可以介入審查新聞採訪內容,係違反對新聞自由限制之正當法律程序而部分違憲。倘認為系爭規定只涉實體問題,不及程序,因此其本身是「無辜」的,導致警察得以介入審查媒體採訪實質內容之禍首,乃其他相關規定(尤其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則本院亦宜以重要關聯為由,將該程序規定納入審查,並宣告該程序規定部分違憲。
總之,現今社會的媒體生態或許是惡劣的,但無論如何,唯有自由而開放的媒體,始能促成公共領域的發生以及公民社會的成熟,而本席對台灣社會最終走向那樣的方向,始終懷抱不肯放棄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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