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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2號
公佈日期:2010/02/12
 
解釋爭點
管理外匯條例等攜外幣出入境未申報應沒入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一)張○居聲請案
1.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間擬搭機出境時,被查獲攜帶日幣4,000萬元。因聲請人未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據實申報,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財政部92年3月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意旨,當場發還免申報等值美金1萬元之日幣外,其餘未依規定申報之日幣現鈔3,880萬元,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2. 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8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
(二)黃○華聲請案
1. 聲請人97年10月搭乘班機入境,由綠線檯通過遭關員攔檢,查獲未依規定申報之港幣現鈔48萬5,100元,認聲請人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當場發還免申報等值美金1萬元之港幣,其餘40萬5,500元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2. 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1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
(三)林○楨聲請案
1. 聲請人於94年12月間搭乘班機入境,由綠線檯通過 遭關員攔檢,查獲人民幣現鈔 2萬元及未依規定申報之港幣現鈔160萬元,認聲請人涉及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之情事。當場發還免申報之等值美金1萬元之港幣外,其餘港幣現金共152萬元,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2. 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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