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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1號
公佈日期:2010/01/29
 
解釋爭點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違憲?
 
 
案情摘要
(一) 聲請人廖林○香與案外人徐○程共有土地一宗,聲請人持分2/3,徐○程持分1/3。嗣 該宗土地於94年12月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分割,聲請人與徐○程均因該分割而 取得各自單獨所有之土地。
(二) 惟徐○程在裁判分割前,已就其原所有之分割前土地1/3應有部分,設定3筆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與3家不同公司。地政機關於裁判分割後,依系爭規定,將該3筆抵押權按 徐○程之原應有部分比例,轉載至聲請人所分得之單獨所有土地上。
(三) 聲請人不服轉載之結果,遂向法院訴請塗銷該3筆抵押權之登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聲請人敗訴,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院一度判決聲請人勝訴,且3家公司 中之2家公司並未上訴,該部份因而確定。
(四) 惟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中租○和公司部分,經該公司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將 該部分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民事判決,依最高法 院發回意旨,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5號 民事裁定駁回上訴,全案遂告確定(該判決與該裁定合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遂 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90.9.14)及民法第82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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