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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4號
公佈日期:2009/07/31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至聲請人併請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七目規定,係構成少年虞犯事件之其他情形,並非本件原因事件應予適用且非顯對裁定結果有所影響之規定,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O號解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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