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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1號
公佈日期:2009/06/12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
 
 
而在象限的另一端的就是「非恩賜式」的行政補貼,即所謂「公共補貼」(Öffentliche Zuschüsse),這是國家基於私營事業為了某些公共利益的犧牲,而給予補償性質的補貼。依本號解釋原因案件而論,私營交通公司本即不願意作虧本生意,自無開闢或經營沒有獲利的路線之意願。其他任何私人公司與公共事業亦莫不如是。這也正如福斯多夫在前述一九三O年代論文所指陳的:既然公共事業的費率,已應由行政機關來核定,且雖然名為「合理核定」,但仍不免偏低;其他人民享有現代生活所必需之公共設施,諸如能源、交通運輸,甚至更多的醫療、運動…若不賺錢之區域,都不是私營事業所樂意經營,但仍必須提供之。而國家即應當給予相當的補償不可,這已提升到憲法財產權保障的層次。
這種要求私營事業為公共利益而犧牲的案例,在現今社會依然普遍存在。特別是在採取許可制的行業。行政機關若存有規避補償義務之念頭,往往會利用「附加條件之許可」的方式,無償的要求(迫使)私營企業為此承諾。然而,這正是典型的行政濫權,也顯現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在防止行政處分附款及行政契約為此濫用的「不當聯結」(搭附禁止原則)之條款上,才可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平等權及法治國家濫權禁止之原則。職是之故,公益徵收補償原則所附麗的「負擔分擔」(Lastenausgleich)原則,應當適用在此種案例之上。
既然在私營運輸企業既然不是憑空獲得補貼,而是因其對若干偏遠、虧本的路線提供勞務服務,且是違反企業經營者的自由意志,限制其營業自由及犧牲其獲利為前提,故這種補助已經劃入到公益徵收的補償範圍之內。也因此,德國的學界也已經認為類似這種為公益犧牲的「公共補貼」已非其他如抒困式行政補貼可比,且不列入一般的補貼範圍及其所受的規範之內[7]。
三、法律保留與租稅法律主義適用
除了公共補貼具有行政補償的性質,強化了其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的必要性外(最近的解釋可參見本院釋字第六五二號解釋),本系爭規定既然涉及了補貼的給付應免除課稅義務,自然應就其有無法律依據進行探究。然而,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僅在營業稅法的條文論理細節上,針對此種虧損補償有無對主管機關提供勞務運輸為論斷。誠然,此亦為針對「痛處」所進行的診治,來開方抓藥,也足以作為業者無庸就此補助為繳稅依據之佐證。然而,追根究底還必須對這種補貼收入有無繳稅的法律依據進行探究不可,而非咬文嚼字、囿於系爭函釋的「提供勞務」,以及是否屬於「客票收入」的問題來打轉。否則行政機關倘若給予同樣運輸公司另外一種補助,例如為提供民眾舒適與安全的服務,而給予更新車(船)設備的補助,或是為使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而給予一筆財務支援‥‥‥,難道還要爭議其性質,省略有無法律依據之探討乎?其實,此類補助極有可能須繳稅,而非當然可以具有免稅資格。因此,討論免稅的法律依據即有其必要性。
本院在過去許多解釋已經再三強調了租稅法律主義。按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本院最近的解釋已一再闡述此見解,例如:釋字第六O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三五號解釋、六六O號參照)。關於免稅的資格,當然是上述租稅義務的必要構成要件,當然應當受到租稅法律主義之拘束。
租稅的減免,也會涉及到平等權的保障。對於某一人民或企業免除其租稅義務,如果不由法律所明白規範,而委由行政機關決定,行政濫權即不可避免,平等權即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本院早在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已經提及了:「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該號解釋的原因案件的聲請解釋憲法意旨在於「減免稅捐」是否應有「明確的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問題。然該號解釋未明白地針對聲請人此一聲請意旨來為解釋,學界已有相當程度的抨擊[8]。
本號解釋既然涉及到公共補貼的免稅條件,何不藉此機會明白的討論這種具有公益補償性質的補貼具有「免稅特權」,應否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來彌補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論理不足之憾!同時一來,也可彰顯八年來(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該號解釋)本院對於租稅法律主義見解的提昇,二來顯示大法官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平等權的周全思慮,可謂一舉兩得!竟錯失此良機也,惜哉!惜哉!
四、結論—若要馬兒跑,絕對要給草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在個案正義上彌補了原因案件聲請人的為公益犧牲所付出的經濟損失。也讓給予補貼的行政機關能夠免除「為德不卒」之譏—不至於左手假惺惺的給予業者填補為公益損失的營運收入、右手卻義正辭嚴的強橫要求繳稅回庫—!。透過本號解釋的莊嚴宣示,吾人也要鼓勵這些為公益而虧本經營的私營事業:這些來自全民納稅公款的補助,乃是正當、且充滿榮耀的補助,無庸有一絲「得之有愧」的感受、甚或有「感激」主管機關的念頭!這是為公益所犧牲的代價,國家以及社會上受其服務(虧本服務)的人民理應感謝之。因此,這些補助金不僅不具有「恩賜」的色彩,且應含有「感恩」的心情!這也是可以由憲法財產權理念所賦予的主觀權利之法律地位。
對為公益而虧本經營的企業補助,僅以一句人人耳熟能詳的用語來綜評之:「既要馬兒跑,絕對要給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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