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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92號
公佈日期:2005/03/30
 
解釋爭點
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時間效力及適用範圍各如何?
 
 
註四:此應係刑事訴訟法雖早已有證人詰問權之規定,但實務上證人未經詰問,將其證言採為裁判之證據時,向未認係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二五年上字第一八二二號、二六年上字第一九O七號判例參照,另見孫森焱、林永謀大法官分別於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所以如此之故,乃因職權主義下之證人詰問權作用在協助法院發現真實,證言之採取與否,係證據證明力問題,雖違背此項程序,於證據能力無影響;然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詰問權係重在證據能力,凡未經賦於當事人反對發問機會之資料,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其詳請參照陳樸生著,刑事證據法第十六、四五、二五六、二六三、五三三頁,五九年八月初版〉。而我舊刑事訴訟法係採職權主義,於九十二年修正後係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前後之刑事訴訟法固均有證人詰問權之規定,然其作用及效果完全不同,不可不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亦僅將證人之詰問權列於理由並於對質一詞並列,或係基於相同理由。以今日刑事訴訟修正及其他司法改革後方能實現之情況責之以前之不能,亦屬憾事。
註五:解釋文草案參考文字為:「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旨在闡述,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該判例並未排除共同被告得以證人之資格,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將其供述作為證據資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參照),然無論以共同被告或證人資格予以訊問,被告對之均有請求對質或聲請詰問之權(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參照)。是該判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尚無牴觸。又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辦理,更屬當然,並此指明。」此係採合憲性解釋,採此方法之理由,吳庚、王澤鑑大法官於本院釋字第五二三號解釋所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就合憲性解釋之闡釋,最足供參考。再者,該解釋原則理論根據之一,乃是對立法權之尊重(許宗力大法官著,憲法與政治,收錄於同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第四七頁,一九九九年三月)。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客體係最高法院之判例,固不涉及立法權之尊重問題,然基於本院解釋權與法院審判權之嚴格劃分,本院大法官對於法院於個案適用法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自亦應予尊重,準此,對判例採合憲性解釋,亦具有相同之理論根據。
註六:吳庚大法官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三九四頁(九十三年第三版),吳信華著,論大法官釋憲程序中的補充解釋,翁岳生教授七十祝壽論文集上冊第七九六頁參照。
註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命令有違憲與否之審查權(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解釋參照),故就此部分,法官應無聲請釋憲之必要。
註八:吳庚大法官著,前揭書第四三二頁,王和雄大法官著,違憲審查制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學叢刊第一八二期第二五頁,李震山著,論司法院大法官憲法「疑義解釋」與「爭議裁判」之拘束力,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一年度學術研討會紀錄第一三五頁,蕭文生著,法規違憲解釋之拘束力,同前紀錄第二二六頁。
註九:此即學說上所稱「不真正溯及既往」之問題,詳見彭鳳至大法官著,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憲法地位,台灣本土法學四十八期第三頁,二OO三年七月,李建良著,法律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二十四期第七十九頁,二OO一年七月,林三欽著,行政法令變遷與信賴保護,東吳法律學報十六卷一期第一三一頁,二OO四年八月。
註十:呂潮澤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效力及其可能影響,法令月刊第五十五卷第九期第四頁,吳巡龍著,對質詰問權的保障與限制-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一一五期第一O六頁,二OO四年十二月,亦採相同見解。
釋憲機關之解釋效力採取此種過渡條款之調和設計者,奧地利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命令因違法而被廢止或憲法法院依第四項規定宣告命令違法者,所有法院及行政機關均受憲法法院宣告之拘束。命令廢止以前已實現之事實適用該命令,但以憲法法院未於判決中另行宣告者為限。第一百四十條第七項規定:法律因違憲而被廢止或憲法法院依第四項規定宣告法律違憲者,所有法院及行政機關均受憲法法院宣告之拘束。法律廢止以前已實現之事實適用該法律,但以憲法法院未於判決中另行宣告者為限。此項立法例足供參考。
依本號解釋宣告之時間效力,對於仍在繫屬中刑事案件可能衝擊,參見司法改革雜誌編輯部,最高法院要成為「全民公敵」嗎?司法改革雜誌五十二期第二十一頁,二OO四年八月;紀俊乾發言,中國時報二OO四年七月二十四日,A13版。又據最高法院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說明會指出:現正繫屬於最高法院之案件超過七千件,受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影響較鉅者,應係最高法院繫屬中,許多跨越新、舊刑事訴訟法時期之未結案件(例如經數次更審發回,其中有更九之重大刑案),與會法官對此憂心忡忡。可見理論易說,承辦法官面對活生生之具體個案,於作成裁判時,所承受之內心煎熬,若非終年處此情境者,實難體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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