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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14號
公佈日期:2000/10/13
 
解釋爭點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註三十一:Norbert Wimmer, Materiales Verfassungsverständnis, Forschungen aus Staat und Recht 15, 1971, 111f.
註三十二:主要有下列十種:1.律師、2.代書、3.醫師、4.藥師、5.工程師、6.牙醫師、7.助產士、8.會計師、9.獸醫師、10.專利代理人。
註三十三:律師公會對律師之規範,學理上稱之為職業自治團體之行政權,為一種自治行政,有以下特徵:
有公法人之人格。
會員強制入會。
機關組織依民主原則。
有自治行政權能得制訂自治規章。
有公法上權利義務,尤其對其成員有公法關係。
有私法上財產權之權利能力。
不受國家行政命令之拘束,但受監督。
財政獨立,預算自主。
註三十四:強制入會(律師法第十一條)。
限制登錄法院數目上限(律師法第七條)。
禁止複數事務所(律師法第二十一條)。
不接受委託之通知義務(律師法第二十四條)。
禁止污職行為(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不得兼任公務員(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不得兼營商業(律師法第三十二條)。
禁止受讓系爭權利(律師法第三十四條)。
註三十五:不正招攬業務禁止(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
訂定律師報酬基準上下限(律師法第十六條授權)。
律師倫理規則之制定(律師法第十五條授權)。
禁止提攜非律師(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七條)。
禁止雙方代理(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守秘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
註三十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至第八條。
註三十七:參見歐洲社會憲章,第二部分第一條至第十九條。
註三十八:第一種說法認為,基本法第十二條對工作權不加規定導因於對納粹之反省,故以禁止強制勞動為內容,而不對工作權正面加以規定。事實上在基本法草案中,將現行第十一條之遷徙自由與第十二條職業選擇自由規定在同一條,及至該草案送交制憲會議(parlamentarischer Rat)時,始將其分別規定於基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以避免發生類似於國社主義時代之強制勞動現象。另一種說法則認為,國家對國民提供工作機會,係以國家對工作機會有統籌或壟斷之情形為前提,國家若無統籌或壟斷之情事,即難謂有提供就業機會之義務。Theodor Maunz, Grundgesetz, C.H.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unchen, 1991, 12-47.
註三十九:姚立明,憲法「工作權」之性質-簡介西德憲法法院四個代表性判例,中山社會科學季刊第二期,民國七十八年六月,第一三四至一四四頁。
註四十:李惠宗,憲法工作權保障之系譜,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44),民國八十七年六月,第三五四頁。
註四十一:日本法院有關職業選擇自由之判例重要者如下:
1.企業廢止之自由,與職業選擇之自由,經濟行為自由之原則,成為表裏一體(昭和三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神戶地○支判。昭和三十五年(モ)十七號,勞動民例集十一卷四號七六三頁)。
2.司法代書法第四條規定司法代書之業務應經許可始得營業,自一般國民利益保護之見地可認為必要之自由限制,故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昭和三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大阪高判。昭和三十五年(ネ)一三三二號、行裁集十二卷四號九○一頁)。
3.禁止醫業類似行為為業之按摩師、針師炙師及柔道整復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最高昭和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大法庭(田中、小谷、島、齋藤、藤田、河村(ヌ)、垂水、河村(大)、下飯坂、奧野、高木、石坂各裁判官)判。昭和二十九年(あ)二九九○號、刑集十四卷一號三十三頁、裁判所時報二九八號四頁、時報二一二號四頁)。
4.禁止非醫師之人執行醫業之醫師法第十七條,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昭和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東高刑一判。昭和三十六年(ラ)八四一號、下級刑集三卷一一.二號合併號一○一六頁、東高刑時報十二卷十二號二四七頁)。
5.藥事法第五條,不違反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昭和三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東地判。昭和三十七年(行)四七號,行裁例集十三卷一○號一八五八頁)。
6.技術師法第三十九條乃所謂名稱獨占規定,非剝奪或限制職業選擇之自由本身,且符合於科學技術之向上,國民經濟之發展之公共福祉,故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昭和三十六年六月八日集地判。昭和三十三年(ワ)一○五四七號、訟務月報七卷六號一二八一頁)。
7.原判決肯定律師公會對所屬律師所發之退會命令,乃非剝奪上訴人之職業選擇之自由(最高昭和三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二小(藤田、池田、河村、奧野各裁判官)判。昭和三十三年(オ)八三一號、民集一三卷一二號一五九九頁、時報二○七號一九頁)。
8.賣春防止法第十二條,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最高昭和三十六年(あ)七月十四日二小(藤田、池田、河村、奧野、山田各裁判官)判。昭和三十六年六三七號、刑集一五卷七號一○九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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