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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99號
公佈日期:2000/03/24
 
解釋爭點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違反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採行無記名投票,使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因此無從貫徹責任政治之憲法意旨;衡諸實務情形,理由亦欠堅強。依國民大會相關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行憲以來歷次會議進行修憲案之表決時(註四),均僅記載在場人數及贊成者之人數,偶有兼及反對及棄權者之統計,但均未記錄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名單(註五)。因此縱使採行記名表決,選民仍難以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從而依過去修憲會議之慣例而言,不論是否採行記名投票,對於憲法第一三三條所定責任政治之貫徹,未必產生涇渭分明之效果。實務上,選民對國會議員之罷免並不多見。本解釋以貫徹罷免權之行使為基礎,認為無記名投票違憲,理由亦嫌薄弱。況如將來改從歐美多數國家先例,修憲廢除國會議員之罷免制度時,本解釋所揭示之公開透明原則,將何所附麗?另方面,由於黨團之運作與監督,採行記名投票時,確使黨員之投票行為易於受到控制。政黨對於違反黨意而行使表決權之國民大會代表,亦便於施加黨紀處分;如受處分者為僑選或不分區之身分者,並可因而喪失國會議員之資格。(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如採行無記名投票,則黨紀之追究確實較為困難。在此情形下,若有黨意與民意相互扞格時,採無記名投票使黨員免於黨紀處分之牽制,反有利於廣大民意之反映。準此而論,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利弊得失尚難一概而論。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雖指明國民大會「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惟從該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可不受憲法第一七四條之限制自行訂定修憲案第一讀會之出席人數觀之,無記名投票之採行應屬議會自律事項之範圍,不能遽認其當然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
六、綜上所述,此次修憲引發之爭議,應本憲法原理宣告延任相關修憲條文失其效力,而不宜另以薄弱之理由對程序問題強加非難,以免治絲益棼,徒貽無謂之疑慮與爭議。
【註腳】
註一: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二卷第七十五期,委員會紀錄第二O一頁、第五二九頁至第五三O頁;第八十三卷第二期,委員會紀錄第八五頁至第八六頁、第九二頁、第一一七頁、第一四三頁、第五四三頁;第八十三卷第四期,委員會紀錢第四八O頁、第五O七頁。
註二:認為修憲採無記名表決並不當然違憲之學者包括:林子儀先生(立法委員郝龍斌、鄭寶清、洪昭男等聲請釋憲案鑑定報告,第二頁)、許宗力先生(鑑定報告,第一頁至第二頁)、湯德宗先生(大法官審查說明會意見書,第四頁)、李建良先生(鑑定報告,第六頁)及顏厥安先生(鑑定報告,第三九頁)等。認為修憲採無記名表決為違憲之學者包括:蘇永欽先生(立法委員洪昭男等聲請解釋國大修憲延任案再補充理由書,第六頁至第七頁)、黃昭元先生(鑑定報告,第十一頁至第十八頁)、陳春生先生(鑑定報告,第十五頁)及許志雄先生(鑑定報告第三頁)等。
註三: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五條(一七八九年四月三日批准生效,見國民大會編印,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三冊,第四一一頁)、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施行,見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第二二五頁)、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見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二冊,第七三八頁)、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一九九五年修正,見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二冊,第二九一頁)、瑞士聯邦憲法第三章第一一八條以下(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見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二冊,第四五七頁至第四五八頁)等。
註四:憲法制定公布之後,國民大會議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制定、修正及廢止計有六次,「憲法增修條文」之制定及修正計有五次;前者包括一九四八年五月十日第一屆國民大會通過制定,一九六O年三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一九六六年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正,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正,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廢止;後者包括即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第一條至第十條,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第十條至第十八條,一九九四年修正公布第一條至第十條,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一條至第十一條,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修訂公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註五:見國民大會編印,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一九六一年十月出版,第二六八頁至二六九頁;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三編,一九六一年十月出版,第二八三頁至第二八九頁;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五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出版,第二六三頁、第三四一頁、第三四二頁;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六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出版,第三一六頁至第三一九頁;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一九九一年十月出版,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五頁、第一三O頁、第一四二頁、第一四四頁、第一四七頁;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實錄,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出版,第三六頁、第四二一頁至第四五六頁、第四六四頁;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實錄,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出版,第三六四頁至第三七O頁、第四三六頁至第四五四頁、第四六四頁;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實錄,一九九八年三月出版,第一六三頁、第四四五頁至第五五九頁、第五八六頁;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三次大會議事,第五頁至第六頁,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七頁、第十三頁、第十四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第二九頁至第三一頁、第三三頁至第三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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