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29號
公佈日期:1997/06/06
 
解釋爭點
高普考訓練辦法未就同資歷現職者予以排除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及格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現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亦同)是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及格後,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訓練既為法定考試程序之一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不得抵免。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就實務訓練無免除之規定,符合上述立法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