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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8號
公佈日期:1994/02/25
 
解釋爭點
認公務員對級俸審定之爭執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鄭健才
任用審查包括資格是否合格之審查,及資格合格者,應敘何一俸級之審查。除此以外,並無其他審查結果。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就任用審查之結果,已限定「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始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當然排除其他情形之審查結果在內。本件解釋就關於俸級之審查結果,認為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非上開第三二三號解釋之補充問題。本件解釋如欲變更該號解釋,亦須有變更之理由,既無變更之理由,強謂之為「補充」,未免過於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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