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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4號
公佈日期:1993/07/16
 
解釋爭點
管理貨櫃辦法就海關得定期不受理申報進儲業務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海關管理貨櫃辦法,其第二十六條前段,關於貨櫃集散站由於非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原因,致貨物短少時,海關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其申報進儲業務之規定,旨在確保海關對於存站貨物之監視效果,防止走私,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上述一定期間,未設最長期間之限制,究須如何規範,應參酌航業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並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制定施行,逾期上開規定應停止適用。又該辦法尚涉及公法契約之問題,關於公法契約之基本規範,亦宜由有關機關儘速立法,妥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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