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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02號
公佈日期:1992/08/14
 
解釋爭點
刑訴法規定以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第三審違憲?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定為法律審,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限制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即係基於上述意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所許,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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