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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94號
公佈日期:1992/03/13
 
解釋爭點
出版品管理要點將工作證交執行小組行使之規定違憲?
 
 
解釋理由書
出版法第七條規定:「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出版品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形,主管官署得為警告、罰鍰、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等行政處分。而出版品登載事項之內容,牽涉甚廣,行政院新聞局為執行上述法律規定,乃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廿二日,以(七六)銘版二字第O九二二五號函發布「出版品管理工作處理要點」,其中規定,在直轄市成立出版品協調執行會報,兼辦執行小組業務,以市政府新聞處長為召集人,印製工作檢查證,交由政府所屬新聞處、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等單位所組成執行小組之人員,以為執行出版品管理工作時,識別身分之用,非謂憑此檢查證即可為法所不許之檢查行為。此部分規定,並未逾越執行程序範圍,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上述要點將工作檢查證發給非市政府所屬機關人員使用之規定,則與上開意旨不符,不得再行適用。又本件僅就發給工作檢查證部分而為解釋,關於出版品管理之其他事項,不在解釋範圍之內,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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