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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94號
公佈日期:1992/03/13
 
解釋爭點
出版品管理要點將工作證交執行小組行使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出版法第七條規定:「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行政院新聞局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出版品管理工作處理要點」,其中規定,在直轄市成立出版品協調執行會報兼辦執行小組業務,以市政府新聞處長為召集人,印製工作檢查證,亦由執行小組成員包括市政府所屬新聞處、警察局、教育局及社會局等單位人員使用,此項檢查證僅供市政府所屬機關執行人員識別身分之用,非謂憑此檢查證即可為法所不許之檢查行為,此部分規定,並未逾越執行程序範圍,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至其規定,將工作檢查證發給非市政府所屬機關人員使用部分,則與上開意旨不符,不得再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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