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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64號
公佈日期:1990/07/27
 
解釋爭點
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違憲?
 
 
解釋理由書
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乃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係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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