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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2號
公佈日期:1988/11/04
 
解釋爭點
公有土地參加重劃,須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
 
 
解釋文
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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