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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4號
公佈日期:1983/12/23
 
解釋爭點
地方議會審查總決算,審計機關須提供原始憑證?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姚瑞光
本件聲請解釋主旨明載:「有關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及決算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資料』是否包括原始憑證,本會與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所持見解不同,請鈞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等語。故應就各該條文內容而為解釋,不應限於地方議會之情形而為解釋。又「立法院(或各級議會)在審議審核報告時如認為確有需要提供原始憑證資料,似可依決算法第二十七條末段『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之規定辦理」,為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72.01.29北審康(一)字第七二一O二四二號覆聲請人函所明示,從而決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原編造決算機關之「提供資料」,包括原始憑證在內,為聲請人與審計機關不爭之見解,依法無庸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理由書),僅應就同條項前段及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立法院要求審計長提供資料,是否包括原始憑證在內予以解釋,合先敘明。
一、審計機關對於總決算之審定權,與立法院對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權,互不相妨,且有制衡之效。
審定決算,為審計職權之一,雖為審計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明定,立法院無此職權。惟政府人員處理財務上之公務,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者,僅解除其財務上責任而已,觀於審計法七十一條之規定甚明。至於行政上之責任,並未因此而解除。行政機關執行預算,實施政策,是否切實、貫徹;處理特別事件,有無缺失,應由代表人民之立法委員予以監督,故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設「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規定。前者為財務責任之審定,後者為行政責任之審議,已經審定之數額,即非審議之對象。兩者互不相妨,且有制衡之效。
二、決算法就立法院對總決算審核報告設審議權規定之沿革。
決算法公布之初,未設有總決算審核報告應提出於立法院之規定,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決算法,始設總決算審核報告應提出於立法院之規定,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決算法,增設「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之規定。茲將有關該項條文之規定及修正,列表如左:
從上列決算法就立法院對總決算審核報告設審議權規定之沿革可知:
(一)在行憲前訓政時期之立法院,因非民意代表機關,行政院非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對於行院之施政,無監督之權,無制衡之作用,故決算法公布之初,未設總決算審核報告應提出於立法院之規定。
(二)行憲後,憲法第一百零五條明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故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決算法特增設第二十六條規定,審計長應於完成審核決算後,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是為配合憲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而修正,甚為明顯。
(三)僅設審計長應於完成審核決算後,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規定,立法院對該審核報告之內容,如無實質上之審議權,不足以發揮立法委員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施政,制衡行政之功能,故於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決算法第二十四條特增設「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之規定,實為順應時代之要求及民主政治進步之結果而修正。
(四)立法院對於審計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有審議權之規定,確有必要,故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決算法時,就該審議權之規定,僅條次有變更,而內容則一字不易,足證立法院之立法委員,基於該項審議權,代表人民事後監督政府施政及制衡行政之功能,已為決算法所肯定。
三、最終審定數額表為總決算審核報告最重要之內容。若已承認原始憑證為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所依據之資料,即不得否認原始憑證為作成總決算審核報告所依據之資料。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係由左列各部分構成:
(一)總述
(二)最終審定數額表
(三)決算之審定說明
(四)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之查核
(五)資產負債之查核
(六)調查事項
(七)附錄
其中最終審定數額表,篇幅浩繁,多達數百頁,為總決算審核報告最重要之內容,並非於該審核報告以外之獨立公文書。若已承認原始憑證為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所依據之資料,即不得否認原始憑證為作成總決算審核報告所依據之資料。從而所謂「立法院‥‥‥審議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依決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要求提供有關審核報告之資料,係以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者為限,與據以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所依據之原始憑證,並無直接關係」云云(本件不同意見書提出後,大會已將有關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原始憑證部分刪去),顯係不明最終審定數額表實為總決算審核報告最重要內容而為之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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