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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5號
公佈日期:1980/09/12
 
解釋爭點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無關會議事項之言論免責權?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中央民意代表與地方議會議員,地位職權,迥不相同,雖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保障中央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但不能因此即謂依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之精神,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亦應同受憲法之保障。
理由書
憲法對於地方議會議員並未授予與中央民意代表同等之權利,地方議會議員究有何種權利,尤其言論免責權之有無或其範圍如何,應屬於立法政策問題,而由法律決之,憲法不予保障,必法律有規定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地方議員始有言論免責權保障之可言(註),自不能謂由憲法之精神言,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亦應同受憲法之保障。
【註腳】
註:日憲法第五十一條承認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但其現行自治法規則未規定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憲法雖對於國會議員議院內之發言賦予言論免責權,但仍不得以之為根據,應將其理論逕行適用於地方議會,解為地方議會議員之發言,亦受有免責權之憲法上保障,日最高裁判所大法廷著有判例(最大昭42.05.24刑集二一卷四號五O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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