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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32號
公佈日期:1972/02/21
 
解釋爭點
清償提存人取回提存物,適用一般時效?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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