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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4號
公佈日期:1964/03/11
 
解釋爭點
商標法「世所共知」意涵?
 
 
解釋理由書
商標法為中央立法以全國為適用範圍商標註冊之效力,亦及於全國此觀於同法第三條各項均有中華民國境內之規定可以概見,故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謂世所共知應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一○○八號解釋之二,係對修正前商標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為之解釋應予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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