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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7號
公佈日期:2021/08/20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26]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91年12月9日南市環廢字第09104023431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二⋯⋯.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個月時失其效力。

[27]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依同條第1項得聲請拘提之各款事由中,除第1項第2款、第6款:「顯有逃匿之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可認其確係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條件外,其餘同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與前揭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亦有未符。⋯⋯上開行政執行法有違憲法意旨之各該規定,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6個月時失其效力。此解釋係就法律定6個月失其效力,相對而言,其失效期限較短,可資比較。

[28]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係屬當時之證券交易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有效執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之必要而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要點第3條第2款 ⋯⋯增加母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資訊自主權與財產權之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29] 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3項⋯⋯;及同規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此等權限授予之規定,逾越64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37條第2項之範圍,並牴觸同法第69條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及第172條法律優位原則有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核與首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7點⋯⋯自有違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1年內失效。本院釋字第247號解釋應予補充。

[32] 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1年時停止適用。

[33]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4]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5] 教師法第14條⋯⋯第3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6]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一項⋯⋯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2項⋯⋯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3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8]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39]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40]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41] 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4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辦法第9條第3款、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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