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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6號
公佈日期:2021/07/30
 
解釋爭點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為領有臺北市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因違反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等規定,遭記點處分及廢止許可證,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57 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5年 11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為執行系爭規定一之具體規定,二者不可分割,與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重要關聯性,爰一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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