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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5號
公佈日期:2021/07/16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另縱如多數意見所言:「少事法自始賦予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享有獨立之程序地位與權利。」且認此獨立之程序地位與權利屬憲法保障之權利,但此至多僅能認屬基本權之保護功能,而非屬基本權之防禦功能,立法者對於如何實現基本權之保護功能,享有寬廣之自由形成空間,而少事法除已賦予被害人多數意見如上所述少事法第29條第3項及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4項準用第29條第3項規定之到庭陳述意見機會外,依少事法第19條第4項、第33條與依少事法第8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2項規定,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於調查及審理程序,亦非不得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9]故多數意見以:「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被害人即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之保障。⋯⋯整體觀察,系爭規定及少事法其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規定,均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亦難贊同。

雖然如此,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受調查審理之少年以外之人民,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或權利受干預時,亦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自屬當然。例如少年法院依少事法第2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對經以證人身分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被害人,科以罰鍰或予以拘提,仍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

此外,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如受有民事上之損害,得依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尋求救濟,要屬另一問題,與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是否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無關。

四、結論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是否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未涉及憲法保障之自由或權利之干預,係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無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但於不妨礙少年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範圍內,應儘量讓被害人有參與程序之機會,以療癒被害人、少年之創傷,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修復式司法之功能。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參照。
[2] 參見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2002年7月24日第37屆大會通過之「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See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 ECOSOC Resolution 2002/12 last visited: July 16, 2021.
[3] 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緣由,網址:~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 最後瀏覽日:110年7月16日。
[4]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101期,院會紀錄,頁124;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6689號,頁政3。
[5] 修憲之正當程序及立法之正當程序,與人民自由及權利受干預時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係屬不同層面之問題,請參看本院釋字第342號及第499號解釋。
[6] 立法院公報,第28會期,第16期,頁5、56。
[7] 51年1月31日制定公布之少事法第3條規定:「左列事件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服從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
  甲、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乙、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不正當場所者。
  丙、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者。
  丁、經常攜帶刀械意圖鬥毆者。
 三、少年無家可歸而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足認為有影響社會治安之虞者。」
[8] 立法院公報,第84卷第63期,院會紀錄,頁239-240;立法院第1屆第88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83號,政府提案第4112號,頁3-4。
[9] 少事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少年法院訊問關係人時,書記官應製作筆錄。」第33條規定:「審理期日,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製作審理筆錄。」第86條第2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2項規定:「(第1項)審理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理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審理程序:⋯⋯三、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之人之姓名。⋯⋯五、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事項。⋯⋯(第2項)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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