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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0號
公佈日期:2021/01/29
 
解釋爭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莊水池即日新營造廠前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益迴避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中華民國(下同)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利益迴避法第1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作成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聲請人據該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以「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利益迴避法第15條仍屬有效。……對屬原因案件之原審前確定判決,並不發生溯及效力。……」為由,判決駁回(下稱第一次再審確判)。
  2. 嗣本院作成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人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以「非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聲請人…已逾30日不變期間…」等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下稱第二次再審確裁)。
  3. 後本院再作成釋字第741號解釋,聲請人復據該解釋就第一次再審確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以「已逾5年再審最長期間…」等為由,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下稱第三次再審確裁)。
  4. 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律以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為由,而不許提起再審之訴,使原因案件之聲請人無法據本院解釋獲得實質有效之救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於108年6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暨變更釋字第2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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