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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8號
公佈日期:2020/12/31
 
解釋爭點
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就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下稱聖家啟智中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智啟智中心(下稱聖智啟智中心)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臺灣省私立慈愛教養院(下稱慈愛教養院)係先後經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者均屬社會福利機構,且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非營利機構。
  2. 聲請人所有之自用小課貨車等(合稱系爭 7 輛車輛 ),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先後於中華民國(下同)96 年至103 年間經核准在案。
  3. 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查得聲請人前已先分別於 92 年及 95 年間經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核准其他 3 輛車輛免稅,故認系爭 7輛車輛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撤銷系爭 7 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分別補徵。
  4. 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令、函增加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19 條規定之疑義,於 106 年 3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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