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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7號
公佈日期:2020/11/20
 
解釋爭點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重點提示
要旨

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應綜合考量而為認定

內容

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而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外,仍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

要旨

行政程序法制定目的

內容

行政程序法乃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應遵守之程序,其目的係為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於行政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參照)。

要旨

各類行政行為,如有以文書使人民知悉之必要者,均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內容
  1. 各類行政行為,如有以文書使人民知悉之必要者,均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2. 有規定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者;有規定通知、資訊提供,而未直接涉及爭訟者。
  3. 各類行政行為,如有以文書使人民知悉之必要者,均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使人民知悉行政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以保障人民受合法通知之權利,俾利其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
要旨

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乃屬立法形成之範疇

內容
  1. 就提高行政效能言: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及全面之特質。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行為,有涉及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者,亦有依人民申請而為之者;有對人民發生負擔效果者,亦有發生授益效果者。
  2. 是行政行為具有全面性、多元性之特徵,人民應受送達之行政文書所涉情形亦極為複雜,非可一概而論。
  3. 各種類型行政文書之送達,不但可能與人民救濟期間之起算或行政程序之順利進行有關,亦攸關行政行為究竟自何時起合法發生效力,與提高行政效能以維護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
  4. 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自有其提高行政效能專業需求之考量,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前提下,自得裁量決定之,此乃屬立法形成之範疇,於判斷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自應予以適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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