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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7號
公佈日期:2020/11/20
 
解釋爭點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虹霞 提出


人民基本權是釋憲工作所要保護之終局價值!保障人民基本權不正應是大法官的天職嗎?那又是什麼綁了大法官的手腳,讓多數大法官甘冒再一次被行政、立法機關打臉的危險,沒有為進一步保障人權向前邁步,仍繼續緊抱11年前作成之釋字第667號解釋時之思維而重蹈覆轍呢?是外國法例、固有理論成見(法執),還是潛藏的無明恐懼(俱生我執)⋯⋯保障人權真理不應是「法學先進國」之專利!就人權保障,我們不該永遠作跟屁蟲!謹慎是美德,但不是終局價值,謹慎查證後,我們要勇敢登上人權保障之丘,作領頭羊!即使那只是個小小小土丘!


本件與11年前作成之本院釋字第667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同(釋字第667號解釋之審查客體為行政訴訟法第73條及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本件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但都是關於寄存送達以寄存日為送達日並憑以起算法定不變救濟期間,即無寄存送達生效緩衝期,是否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意旨之爭議,是本件可以說是本院釋字第667號解釋之訴訟程序法外一版。多數意見認應繼續釋字第667號解釋之見解,故為本件合憲並僅在理由書中諭知稱不上檢討改進之結論,本席無法贊同。爰提出本不同意見書。先說明本席不同意多數意見之主要考量,再將本席所擬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附錄於後,用供公評及立法參考:
10月24日臺大法律學院校友會2020校友之夜,發表6位年高德劭老師們的訪談影像紀錄。其中駱永家老師提到自由心證,大意是自由心證不是法官的尚方寶劍;李鴻禧老師承認解嚴前他與家人因憲法人權思想主張所承受的巨大恐懼,致與師母在律師處預簽離婚協議書;劉宗榮老師強調有一些基本原則必須堅守;翁岳生老師更提醒法律人應該拒絕為政治服務。雖然翁老師、劉老師沒有細說,但他們不是無感而發吧?劉老師正好相鄰而坐,我們稍稍作一點交談,翁老師不同桌,希望有機會請益。多聽聽、多了解新知、不同意見是必要的,大法官解釋效力高於法律,不可不戒慎![1]
本席於本年10月23日本院第1509次大法官會議就108年度憲二字第530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所提不同意見書中首次引用美國故金斯伯格大法官對法學院學生說的話:「我告訴那些法律系學生⋯⋯如果你只是想要當一名法律工作者,那你的確擁有一技之長-就像水管工一樣。但如果你想要成為真正的法律人,你就不能獨善其身⋯⋯而必須努力讓那些比你不幸的人,也能擁有更好的生活。」[2]本件意見書中再次引述還是因為保障人民權利是法律人的終局價值,臺、美大法官同此心!韓忠謨教授與王澤鑑教授是我的法律啓蒙師,大一時,韓老師教法學緒論、王老師教民法總則,近50年前的往事值堪回憶!韓老師作古多年,其哲嗣殿甲先生夫婦移愛法學,將韓老師遺產捐出成立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善舉可佩!10月17日基金會假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國際會議廳,舉辦「法與道德-論憲法與刑法的界限」學術研討會,作為大法官時時精進,吸收新知,俾能提供切合時需之意見,本席以為這是本席應盡的責任,而出席法學及相關研討會,無疑是最有效率之途徑。本研討會第一場是由葉講座教授俊榮以「邁向憲政對話:憲政正當程序或憲政機關的公共德行?」為題報告,葉教授一開始就提到「人民權利保障是終局價值」,頓使本席連結深深記掛著正在處理的本件解釋,備覺無奈,因為已知無力翻轉,要重蹈11年前覆轍,大法官可能再次被行政、立法打臉,被指摘保障人民基本權不力⋯⋯。唉!自覺有愧天職!
是什麼綁了大法官們的手腳呢?寄存送達設生效緩衝期是為保障為受送達人之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基本權等,還有疑問嗎?應該是無可爭議的吧![3]那不就應該勇敢維護此一憲法終局價值,為什麼拒絕?是因為德國、日本或美國某一州都沒有相似立法例,還是送達目的不在確保受送達人必知悉,只要使其可得知悉即可,這些說詞理論,又讓我想起我曾經在意見書中提過的金剛經及黎巴嫩哲學家季伯倫的名言,[4]外國立法例、學說理論只是尋求真理所用的工具而已,不但不是規範,更不等於真理,而且不能據以阻絕真理!又如果外國立法例恆應奉為真理,那麼臺灣法學與法律就只能作跟屁蟲囉?真理不該是法學最先進國家的專利!對大法官言,什麼是真理?當然不是外國立法例或學說理論![5]就本件而言,應是寄存送達生效日未設緩衝期,在現代社會實況,對人民訴訟基本權保障確有不周,故關鍵真理在保障人民基本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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