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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7號
公佈日期:2020/11/20
 
解釋爭點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行政處分的生效,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第110條第1、2項)。不論是公告或刊登、刊載,人民都有馬上由公告或刊載的內容而得知行政行為內容的可能性;而送達,不論是「當面送達」、「補充送達」、或是「留置送達」,受處分人也都可知悉處分的內容,或至少可得而知。唯獨寄存送達,在未向郵務機構取得該文書之前,完全無法由該送達通知書得知處分的內容。
然而在無法立即得知處分內容的情形下,卻讓行政處分發生立即的效力,對人民而言,如何能行使或維護其權利?特別是大多數的行政處分都是對人民不利,而必須讓人民有提起救濟的機會,系爭規定可能導致人民喪失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也就是連提起訴願發動訴訟的權利都會喪失,其影響甚至比於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更大。而行政訴訟法對於行
政訴訟文書的送達,都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始發生效力的規定,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影響人民權益更大,甚至會導致訴訟權喪失的行政處分的寄存送達卻未為規定,顯然無法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與法律程序的權利與機會,而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本件解釋過度著重於維護政府機關行政權的「提高行政效能」,卻忽略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係以「保障人民的權益」更為優先,且由於系爭規定損及人民權益,恐進而影響人民對政府機關行政行為之信賴。特別是本件解釋的結果,多數認為是立法政策問題,必須靠修法才能提供保護,顯然對於已經造成人民權益損害的案件,並無法有效地加以補救,殊屬可惜。

【註腳】
[1] 這幾位法官包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錢建榮法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昭股周玉羣法官,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達股吳坤芳法官。他們在審理案件時,能從憲法的高度,檢視其所應適用之法律是否有違憲的疑慮,並於形成確信該法律違憲後提出釋憲聲請,有助於落實憲法對於人權的保障,特於此將這幾位法官的名字列出,以肯定其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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