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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5號
公佈日期:2020/10/23
 
解釋爭點
應否補充釋示釋字第742號解釋原因案件之訴願期間
 
 
重點提示
要旨

大法官解釋效力

內容
  1. 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參照)。
  2. 原因案件之聲請人,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即得據有利之解釋,依法行使其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725號、第741號及第757號解釋參照)。
要旨

聲請人於系爭都市計畫公告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依當時法律適用之情形,自難歸責於聲請人

內容
  1. 查系爭解釋公布前,人民對於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並無法律依據得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聲請人於系爭都市計畫公告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依當時法律適用之情形,自難歸責於聲請人。
  2. 按系爭解釋要求「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立法院爰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63條條文,並增訂公布第237條之18至第237條之31條文及第二編第五章章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落實系爭解釋。
  3. 是因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而作出系爭解釋,已促使行政訴訟法之修改並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對憲法之維護確有貢獻。
要旨

為保障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並符本院鼓勵釋憲聲請人之意旨,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

內容
  1. 聲請人執系爭解釋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卻因訴願逾期之理由而遭駁回。
  2. 然於系爭解釋公布前聲請人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係屬無從提出行政救濟之情形,於系爭解釋公布後,聲請人對系爭都市計畫始得表示不服。
  3. 若要求聲請人對系爭都市計畫之訴願必須於公告30日內提出,已課予過高之義務及程序負擔,對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之保障有所不足,而系爭解釋對此並未有所釋示。
  4. 為保障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並符本院鼓勵釋憲聲請人之意旨,系爭解釋應予補充如下:本件聲請人於系爭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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