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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2號
公佈日期:2020/06/19
 
解釋爭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是否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而有購入之行為,即足該當?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相關部分之意旨,是否合憲?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陳國忠(下稱聲請人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5 年11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聲請人吳育明(下稱聲請人二)因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7 年 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聲請人鄭安家(下稱聲請人三)因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8 年 3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聲請人謝昌盛(下稱聲請人四)因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8 年 4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 聲請人陳志明(下稱聲請人五)因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8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6. 聲請人陳俊廷(下稱聲請人六)因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7. 聲請人王綜焱(下稱聲請人七)因毒品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6 年 1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8. 聲請人一至七之聲請案,其確定終局判決均作成於 101 年度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系爭判例一及二之前,並分別適用或實質援用系爭判例一或二,而論處聲請人等觸販賣毒品既遂罪,爭點相同,本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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