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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5號
公佈日期:2019/11/29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徐國堯、張家偉分別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24 小時,再休息 24 小時(下稱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下稱超勤)不合理,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 8 小時(下稱請求一)、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之行政處分(下稱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下稱請求三),均遭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復審、行政訴訟,並追加訴之聲明(給付訴訟),將聲請人列入組員或科員之陞任甄選名冊中(下稱請求四),均遭駁回。
  2. 聲請人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 9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3 款規定,以及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保障法第 23 條、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4 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5 點及第 7 點規定,有違憲疑義,於 104 年 8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另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然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3 款規定具有重要關聯性,爰一併納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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