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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5號
公佈日期:2019/11/29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8] 參見Die Entstehung des Deutschen Beamtengesetzes im ⅢReich, von Dr.Mattias Mack之介紹,見Die Entstehung des Deutschen Beamtengesetzes im III. Reich(最後瀏覽日期:2019年11月29日)。
[9] 見林明鏘,德國公務員制度之最新變革:兼論我國文官制度的危機,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4期,頁2037,2011年12月。
[10] 同註[9],頁2044。
[11] 同註[9],頁2062。
[12] 全文為「德意志帝國的權力菁英主要由官員階層組成,這完全是普魯士的作風。這些國家的公僕雖然有固定收入,經濟來源有保障,但是他們卻得面對一種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因為,放棄個人意見的表達幾乎是工作分際的一部分。他們獲得社會的肯定和注目是因為他們在職位上的成就,而不是本身的創造力」,參若雅∙朵思/理查∙華格納著,莊仲黎譯,德國文化關鍵詞,頁385,麥田出版社,2017年4月初版。
[13]「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906年)、「新刑律草案」(1907年)、「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1911年),見金滿樓,「紫禁城的落日」,頁231,大旗出版社,2016年初版。
[14] 同註[13],頁232。
[15] 謝紅星,論清末立憲從官制改革入手之誤,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0卷第2期,2016年4月。
[16] 見林明鏘著「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研究」,載氏著,公務員法研究(一),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系列120,頁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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