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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
公佈日期:2019/10/25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14] 參照Friedhelm Hufen, Verwaltungsprozessrecht, 11.Aufl., München:Beck, 2019, §14 Rn.41.
[15]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視公務員為行政內部之構成分子,與一般人民之身分不同,遂以對公務員之各種處置並非行政處分,此種理論今日已被放棄。對有關公務員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其性質而定,如直接發生影響公務員權益之法律效果,應認其為行政處分,若僅屬執行職務之內部指示,則非行政處分。參照吳庚,同註[6]書,頁317。
[16] 參照Maurer/Waldhoff, a.a.O., §9 Rn.6, 8.
[17] 參照von Alemann/Scheffczyk, in: Bader/Ronellenfitsch, BeckOK VwVfG, 44. Edtion, Stand:01.07.2019, VwVfG §35 Rn. 222.
[18] 參照翁岳生主編,許宗力、張登科副主編,同註[3]書,頁52、53。
[19]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72年「刑事執行判決」(BVerfGE33,1)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明白指出「舉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皆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參照董保城,中小學生受教育權權利救濟保障之再省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6號裁定評釋,月旦裁判時報,57期(2017年3月),頁24以下,25、29。
[20] 釋字第382號解釋突破在在學關係中的特別權力關係,使得屬於基礎關係的處分有救濟管道,然而卻對於經營關係採取保留態度。參照張嘉尹,「特別權力關係」陰影下的高中校園(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46期(2014年12月),頁10。
[21] 早期學者因受到日本及德國學說之影響,承認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存在,將公務員、學生及軍人納入所謂「公法上勤務關係」及「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之中,並認為在此關係中對於此等人員之決定僅屬「內部事項」之措施,不屬於行政處分。在實務上,行政法院過去亦承襲此項理論,並引為裁判之論據。參照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同註[10]書,頁26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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