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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11] 陳愛娥,憲法與行政法的互動領域:第一講—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身分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103期,2011年5月,頁43。
[12] 48年11月2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4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第2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第5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第2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第3項)公務人員已達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服務機關得報請銓敘部延長之。但至多為5年。」
第6條規定:「(第1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任職15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第2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第3項)一次退休金,除前項規定外,並一律加發2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第4項)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15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75%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1%,但以增至90%為限。」
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
[13] 68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6條規定:「(第1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第2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第3項)一次退休金,除前項規定外,並一律加發2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第4項)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15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75%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強1%。但以增至90%為限。(第5項)第1項第2款第3目、第4目、第5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退休人員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第8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第2項)前項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4] 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6條規定:「(第1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第2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個半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公務人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第3項)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公務人員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公布前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限。(第4項)第1項第2款第3目、第4目、第5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第6條之1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代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一、依本法第6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每1 基數加發1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2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二、依本法第6條規定給與之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三、依本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4目、第5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其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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