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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一)此次年金改革情非得已(甚至主事者連自己的退休金也砍了,很多退休金受影響的大法官也按鈕投下贊成票),相關機關所提出之領得到領得久使退撫基金永續的改革目標,固難以拒絕反對,但終究需調降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這是不爭的事實。那麼本於「使老有所終」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這個道理,退休人員的醫療照顧,尤其長照,一定要配套作好!是不是有可能稍仿對退除役人員之醫療特別照顧,就公教退休人員之醫療、長照多一些支持,以感謝他們畢其一生對國家社會之貢獻。
(二)「使壯有所用」也是政府的責任及富國強國所必要,如何落實之,如何確保已被要求繳費更多的、現階段改革目標之前、後退休之現職人員也能領得到領得久退休金,政府更是責無旁貸,非繼續努力並盡力做到不可。
(三)「使幼有所長」,當然也是政府責任,自不待言。人民是國家主人,國家資產財富要靠人民創造!邇來年輕學子赴國外就讀中學、大學之事例越來越多,這個現象由增長見聞、開拓視野角度觀,具正向意義,值得鼓勵;但是可能也隱藏優秀人才流出危機。有關機關自宜妥適因應之,比如營造有利環境等。
坊間有傳愛送給臺灣爹娘的下列恭維說法,請容我援用之:
「如今世上有『四好』:
德國的車,好;瑞士的房,好;
日本的老婆,好;臺灣的爹娘,特別好。
臺灣的爹娘:
有錢,省給下一代;有力氣,幫助下一代;
有房子,留給下一代;有知識,教育下一代;
有車子,接送下一代;有病痛,不告訴下一代。」
但願作為臺灣的下一代真的這麼好,這麼有福氣!
各位與我同一世代或為前輩的退休朋友們,或許有人覺得我們這一世代很辛苦,上要照顧父母、下要照顧子女、孫子女。我倒覺得我們很幸運,生長在經濟起飛的台灣,使我們比我們的後輩可能更有經濟上的優勢、機會及能力。惟經濟高度成長有另一個面向,常伴隨高負債留子孫,說是寅吃卯糧,可能還不足以形容。亦即要由我們的子女、孫子女扛起的擔子是很重很重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如果我們大家能一起來減少一些負債,他們肩上的擔子可望輕些!牽成、提攜以後世代,讓他們的機會多些、好些,毋寧是一件很好的事,值得我們犧牲玉成!

【註腳】
[1] 政治是管理眾人的事,政府是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如揭開政府的面紗,政府不過是眾人尤其納稅人的集合體。因此,退休金是退休公職人員所應得的,政府欠退休公職人員,並據此指摘政府不誠信的說法,等同是在間接說納稅人欠退休公職人員。然則納稅人有辜嗎?退休金規定是不是退休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形成的?公職人員決定要給自己退休金,後代納稅人就必須要照單全收嗎?公職人員明知所繳費用不足以支應自己的退休金,可以決定中間的差額,由後代納稅人負擔嗎?這些問題是不是值得省思呢?
[2] 有人說退撫基金績效不良,因為保險公司可以賺很多錢,基金收益率應該可以大大提高。惟保險公司最大的獲利來源是投資不動產,退撫基金適宜投資不動產嗎?值得再思考。
[3] 此涉及預算合理分配。有人說政府沒有破產,政府只要少做點凱子外交、少買武器⋯⋯,就可以不調降退休人員退休金。然則若政府破產,則不是調降退休金,而是根本沒有退休金可領。而且國庫與退撫基金應作區隔,政府預算自有其監督機制,不做外交、不買武器⋯⋯所節省的錢就必然應作填補退撫基金資金缺口之用嗎?這恐怕也是尚待討論的另一問題。即不應是若A(不買武器等)則B(就可不調降退休金)式的簡單思維。
[4] 82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修法理由參照。
[5] 以公務人員為例:由85年度之3275人,於101年度已增為10527人,於103年底領取退撫給與人數為124104人,至106年底為148888人。請見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改革規劃方案說帖》,頁1(201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6次精算勞務採購案精算評估報告書》(下稱第6次精算報告),頁122(201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7次精算勞務採購案精算評估報告書》(下稱第7次精算報告),頁117(2019)。
[6] 由85年度之61.14歲,下降至101年度之55.74歲,請見註[2]之銓敘部說帖,
頁1。
[7] 審計部,《中華民國107年政府審計年報》,頁108(2019)。
[8] 參見本件解釋理由書;《第6次精算報告》,頁837;《第7次精算報告》,頁93。
[9] 請見《第7次精算報告》,頁II。
[10] 請見《第7次精算報告》,頁233。
[11] 由於此部分與軍改無涉,故不於本意見書另列附表,請參見本席於釋字第782號、第783號解釋所提意見書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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