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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1號
公佈日期:2018/12/14
 
解釋爭點
1.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是否違憲?
2.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另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本院釋字第185號及第437號解釋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聲請人一上開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民法第1146條規定、援用系爭判例及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928號民事判例所表示之見解,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判例,確定終局判決一則未適用上開53年民事判例;又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所表示之見解,並無歧異。是聲請人一上開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註腳】
註1:本院所為之解釋,在18年2月至34年4月間,稱為院字;在34年5月至37年6月間,稱為院解字。但院字與院解字解釋間,則接續編號,院解字解釋並未自第1號起重新編號。故在院字第2875號解釋後,即為院解字第2876號解釋,字號雖由院字變為院解字,但編號連續。參司法院解釋編輯委員會(編),《司法院解釋彙編第1冊》,頁1,58年。
註2:國民政府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4條規定:「凡司法院請求解釋法令者,由司法院院長發交最高法院院長分別民刑事類,分配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擬具解答案。其向最高法院請求者,最高法院院長亦得按照前項程序辦理。」第5條規定:「最高法院庭長受前條之分配,擬具解答後應徵取各庭庭長之意見。」第6條規定:「前項解答經各庭庭長簽註意見後,復經最高法院院長贊同者,由最高法院院長呈司法院院長核閱,司法院院長亦贊同者,其解答即作為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案。」第8條規定:「(第1項)統一解釋法令會議,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所列各員三分二以上之列席,過半數議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第2項)前項會議,依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院長有事故時,由司法院副院長代行之;司法院副院長亦有事故時,由最高法院院長代行之。」參照。
註3:國民政府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2條規定:「關於司法行政上之請求解釋,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凡公署、公務員及法令所認許之公法人,關於其職權就法令條文得請求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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